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一份;
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提交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