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最主要是解决:劳动用工的三性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举个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劳务派遣公司派出10个保安,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按月支付B劳务派遣公司费用,B劳务派遣公司与这20个保安签署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购买社保。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实践中,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
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法律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向要派单位提供劳务,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力给付的事实,但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存在的意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行业要求、业务发展趋势的变化,通过劳务派遣雇用合适的人员,使企业得到最好的人力资源。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社会需求有针对性的招揽人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后勤保障等综合服务。
随着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化在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在整个就业方面也变得更加国际化。
在具体的选择过程中,我们可以真正看到一些企业的劳动力短缺。因此,经济也带动了许多行业的发展,满足了许多人的就业需求。
劳务派遣在当今社会很常见,派遣出国的人越来越多。
在具体选择的过程中,很多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实际发展情况来选择。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这种派遣方式也能满足很多用工企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很大的优势。
劳务派遣对企业、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详见下文。
一、劳务派遣对企业有利
1.灵活的就业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则应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通过派遣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一些制造业和信息企业存在季节性就业问题。根据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短期临时就业、兼职工作或承包特殊工作。
2.降低招聘成本:
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聘广告。
只需根据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根据本单位型、技能和基本条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所有招聘事项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无需支付人工费、广告费等费用。
三、减少人员储备:
过去,为了面对产品市场日益加快的变化,企业经常采取人员储备措施,因此企业中总有一些剩余人员。
自劳务派遣机构成立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不可预测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劳动力需求。
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成本。
4.节省人工成本:
由于原有就业制度的惯性,在工资机制上形成了升不降的惯例。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随行就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格协商劳务人员的工资。
当劳动力市场供应不足时,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高薪使用高技能劳动力,避免内部员工的比较效应。
相反,当劳动力市场供给充足时,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使用较低工资的劳务派遣型劳动者降低工资成本。
因此,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节省工资劳动力成本。
二、劳务派遣对员工的好处
1.优先向最有效的群体分配有限的就业机会;
2.无后顾之忧。
津正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龄、保险、退休等均由津正负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人与档分离,激发劳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劳务人员以个人能力实现自身价值。
三、劳务派遣对社会有利
调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
在保障和逐步完善社会劳动保障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人才分布不平衡、供需矛盾的现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放型配置向集约型配置的转变。
全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是劳务业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
目前,日常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
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