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为满足企业、机关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机关单位合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对于此类劳动形式被统称为劳务派遣。
二、劳动派遣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我国法律还限制了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三、劳动派遣的优势
企业、机关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而劳务派遣机构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四、劳动派遣的责任及风险
尽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表示已经规避了全部责任和风险。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容易遇到的有两种侵权责任,即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责任和对外部第三人的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当劳务派遣公司拖欠被派遣者工资、不缴纳社保,或者用工单位将派遣人员违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进而劳务派遣公司违规辞退派遣人员,则很有可能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工单位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都须对被派遣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而派遣单位只有当存在过错时,才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劳务派遣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筛选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人员规模、实际资本、运作程序、专业能力等指标进行比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报酬等责任分配。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避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工单位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障及福利待遇。严格履行用工单位职责,例如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劳务派遣单位,配合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三)制定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管理。通过一系列的安全培训、专业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等,提高员工素质能力,减少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的风险,同时避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风险。